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勇敢走自己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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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9-04-17 11:35

 对“走私”活动的个人看法

对“走私”活动的个人看法
 

所谓“走私”就是约伴不发贴,私底下相约几个较为熟悉的驴友进行小范围户外活动。
 

我本人对“走私”活动的看法既不赞同也不反对。但近期大森林论坛驴友“走私“活动有愈演愈烈之势。为大森林户外论坛健康成长,我觉得有必要对此谈谈我个人看法。
 

大森林户外论坛是网终论坛,给户外运动爱好者提拱相约、交流的一个平台。那么它的核心就是约伴旅行为主、户外交流为辅。约伴旅行又须有约伴人(召集人、领队)发贴约伴。所以以一个户外为基本的论坛是要靠有约伴人的存在为基础,若一个号称户外论坛的没有约伴人约伴,那它叫户外论坛吗,我看顶多只能叫户外交流论坛吧。
 

如果过多的“走私”活动会严重伤害好不容易聚集起人气的大森林户外论坛。试想下,“走私”活动约伴人和参加“走私”的活动的驴友们,你们是不是通过大森林户外结识的,所以不能忘了“本”呀。如果人人都去这么做那大森林还有存在的必要吗,只不是发发户外活动图的论坛而已。
 

 

有活动请尽可能去发贴,让更多的去关注,去参与。让更多人的喜欢户外,喜欢上大森林。让大森林户外能做专做强,而不是成为少数人参与的论坛。
发贴约伴人你当然可以也有权利根据活动强度挑选参与人。
 

这是我个人的看法,不针对任何人,如有不对或得罪之处,请见谅!我只是说我这个户外运动爱者自己的心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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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  发表于: 2009-04-17 11:46
    同意云中的看法,让更多的朋友都能参与进来,找到适合自己的户外活动。
    热爱生命,更热爱户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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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楼  发表于: 2009-04-17 11:58
    云中讲的有道理,但感觉不能一而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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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楼  发表于: 2009-04-17 12:08
    我也看了,首先支持一下!只要有适合大家的活动都会发贴探讨加之约伴。
    但我觉得一定程度对线路跟户外领队私下表示理解、
    梅州旅行网  www.mz52.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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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楼  发表于: 2009-04-17 12:15
    “走私”与发贴约伴利弊对比。
    1、“走私”活动机动性强。发贴灵活性不强,一般需提前安排。
    2、“走私”活动参与人员相对熟悉固定。发贴参与人员相对不固定不熟悉。
    3、“走私”活动参与人员准备时间不充足,约伴一般只提前一天两告之。发贴活动参与人有较充足的准备时间。
    4、“走私”活动参与人员对路线安排,注意事宜了解不详细。发贴约伴人则会对路线安排,注意事宜交待比较详细。
    5、“走私”活动参与人员风险较高,因对出发事宜不太了解,准备不充分,出意外风险较大。发贴约伴人告之详细,参与人员会查看功略,不是一味跟屁。
    6、“走私”活动费用随意性较大。发贴会对费用作一个大约估计。

    说不足之处的请各位补充和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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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楼  发表于: 2009-04-17 12:21
    今年海阔与天空、七八九、袁少等勇于发贴领队,我感到非常高兴。

    有你的带领而精彩!

    继续保持,希望有更多的领队产生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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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从得了神经病,整个人都精神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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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楼  发表于: 2009-04-17 12:54
    引用
    引用第4楼云中漫步于2009-04-17 12:15发表的 :
    “走私”与发贴约伴利弊对比。
    1、“走私”活动机动性强。发贴灵活性不强,一般需提前安排。
    2、“走私”活动参与人员相对熟悉固定。发贴参与人员相对不固定不熟悉。
    3、“走私”活动参与人员准备时间不充足,约伴一般只提前一天两告之。发贴活动参与人有较充足的准备时间。
    4、“走私”活动参与人员对路线安排,注意事宜了解不详细。发贴约伴人则会对路线安排,注意事宜交待比较详细。
    .......

    非常赞同!不过很多东西都是见仁见智的啦,俺也“走私”过,不过是因为先前没人召集没地儿走才不得已而为之的~~ 为了打击自己“走私犯罪”,这周哪都不去了...嘿嘿~~
    踏遍青山人未老 风景这边独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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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楼  发表于: 2009-04-17 13:58
    打击“走私”犯罪!
    做强做大做专 大森林户外
    平生多游兴   到处望烟峦   山野留踪迹   苍茫自往还
    勇敢走自己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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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楼  发表于: 2009-04-17 14:32
    引用
    引用第2楼鼻子于2009-04-17 11:58发表的 :
    云中讲的有道理,但感觉不能一而论之!


    首先,我对"走私"活动是不赞同也不反对.

    我强调的是如果合适的活动,"走私"活动约伴者尽可能在论坛上发贴约伴.

    其次我是分析"走私"活动会给论坛带来不利的影响.

    最后,我没有一点意思要批评"走私"活动约伴人及参与者.
    习惯和回忆有时候是一种毒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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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事忙中老,空里有哭笑;本来没有我,生死皆可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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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楼  发表于: 2009-04-17 15:05
    我个人支持网上发帖召集,通过发帖跟帖,使大家对户外存在的危险心存警惕。因为尽到了告知的义务,对领队也更为有利,对大家都有好处。
    一蓑烟雨任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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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楼  发表于: 2009-04-17 15:18
    个人支持网上发帖召集。
    有特定目的线路可以在帖中说明并有针对性筛选队员。
    吸风饮露,服气餐霞
    大森林,我的心一直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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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楼  发表于: 2009-04-17 16:14
      关于这个问题,我肯定会提出看法--

      首先,这个论坛本身就是一种提供给大家互相交流的平台,大家通过网络了解这个团队的各种活动,进而按个人喜好加入某项团队,比如登山队、摄影队、公益队、“FB”队。

      这是个自由组发的团队,偶尔朋友间的“走私”是不必有异议的。

      虽然户外运动是一项值得推举的健康运动,但是,比起大城市的户外召集经验,梅州还处于发展阶段。正因为队伍的不断壮大,我们更需要从安全角度去加强规范领队和队员的职责。

      其次,安全问题是绝不能忽视的问题!过去几年,户外运动出现的意外也非少数,也因此后来有出现意外的队友家人对召集领队者提起法律诉讼的案例,那么,我们是否也应该正视这个问题呢?也正是有这样的先例发生,许多人或多或少会顾忌公开召集活动所要承担的责任,而选择熟识的小范围出外活动。

      对于FB类的活动,上一次我本人就选择“走私”形式邀约,其中原因是在上一次活动中已出现类似惊魂情况---活动人员的活动范围不可控,导致两个小男孩私自划艇出去,在河水较急地段,男孩无力拨浆大声呼救,幸好有队员熟水性游过去拉回。作为邀约玩乐的召集人,我个人心里从此埋下严重阴影,此后吸取教训,选择性挑选人员,个人也想要玩得轻松点,不想因为公开召集大规模人员活动而万一出现意外要承担某种厉害责任。

      对于那些危险存在程度甚小、风景怡人的休闲户外运动,便可以公开召集,但建议领队在挑选人员方面,先从其个人承诺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能与队员团结互助的条件选择。

      对于“走私”活动的团队,也应在出行前把帖子放至论坛,说明参加人员、地点,以证明这个队伍的出行计划,返回后在原帖标题上写明:活动结束。

      此为本人对本贴内容的个人意见,也绝非针对个人而谈。
    抱着希望出发,带着满足归来!
    海的宽度;天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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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楼  发表于: 2009-04-17 16:19
    “走私”有脱离论坛之嫌,应控制不应扩大!
    作为梅州广大驴友的精神家园——“大森林户外论坛”,需要大家的维护与实际的支持!
    从长远的发展眼光来看,在论坛发帖召集,才不能让“交流”、“互助”、“凝聚力”成为空谈……
    海的宽度,天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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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楼  发表于: 2009-04-17 16:26
    "走私"活动一定要尽到告之义务,需准备什么装备,活动时间\强度.
    不然一出事,人家会告你未尽告之义务,会吃官司的.

    而公开发贴约伴,只要是纯AA制,不带任何商业性质,尽到告之义务的(如参加条件\活动强度,时间,注意事宜等),如万一出事,领队和队员不必负上法律责任,已有多起案例判决,已领队和队员无责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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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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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楼  发表于: 2009-04-17 16:44
    支持云中漫步的提法!
    我做为领队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为也“走私”了几次。虽然原因有很多,比如假期无法提前确定,家人是否同意我出去户外等,近期家里发生很多事没有精力去收集和整理资料。但无论怎样,这样的现象不能让它扩大。向各位驴友说声“对不起”。
    宁静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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