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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10-12 10:55

 法律常识之诉讼时效

这个世界上有高尚诚实之人(像我以及很多驴友,哈哈),但也有一些戝格无耻之辈(像....一时没发现想不起,但肯定有),后者向前者借钱时称兄道弟,称爹呼爷,钱钱借到手时,马上消失不见。待到几年后重新出现要其还钱是,其本色即时显露,今日推明日,明日推后日,推三阻四,说五说六,最后反正就是一个字:不还(好像是二个字,近来数学不是很好,老出错)。当前者眼一闭心一横说如不还法院官司时,后者轻飘飘地说一句,打去,诉讼时效都过了,法院都不管你了。
“诉讼时效”,啥是诉讼时效,打官司还管这个?
(下面是专业论述,各位童鞋请认真听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对上述条文,现举例说明。第一例:
甲向丙借款100元,甲写了一张借款给丙:
借条
兹本人向丙借到现金100元,一个月内归还。
借款人:甲
2011年10月12日
分析:根据上述法条,结合借条内容,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是从约定的还款日期到后的第二天开始算起二年,即从2011年11月13日开始计算,至2013年11月12日届满。如果债权人(即丙)在此期限内不向债务人(即甲)主张权利(主张权利的方式很多,但从实践来说,向法院起诉是最有效的),即在2013年11月13日以后才向法院起诉,那么法院就会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丙的诉讼请求。
解决办法:1、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向法院起诉;2、重新要求债务人出具新借条(时间应当是出具新借条的时间)。
第二例:
甲向丙借款100元,甲写了一张借款给丙:
借条
兹本人向丙借到现金100元,保证尽快归还。
借款人:甲
2011年10月12日
分析:这张借条与第一例中的借条区别是,在借条中没有明确约定归还借款的时间。根据上述法条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是适用最长的诉讼时效:20年。即从2011年10月13日算起,至2031年10月12日止。
结论:各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债务人在借条是否写清还款日期。
[ 此帖被子夏在2011-10-12 20:57重新编辑 ]
勇敢走自己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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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表于: 2011-10-12 11:17
学习了。

你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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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发表于: 2011-10-12 12:15
分析:根据上述法条,结合借条内容,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是从约定的还款日期到后的第二天开始算起二年,即从2011年11月13日开始计算,至2013年11月12日届满。如果债权人(即丙)在此期限内不向债务人(即甲)主张权利(主张权利的方式很多,但从实践来说,向法院起诉是最有效的),即在2011年11月13日以后才向法院起诉,那么法院就会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丙的诉讼请求。

这个,不明白?不是2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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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发表于: 2011-10-12 13:49
分析:根据上述法条,结合借条内容,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是从约定的还款日期到后的第二天开始算起二年,即从2011年11月13日开始计算,至2013年11月12日届满。如果债权人(即丙)在此期限内不向债务人(即甲)主张权利(主张权利的方式很多,但从实践来说,向法院起诉是最有效的),即在2011年11月13日以后才向法院起诉,那么法院就会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丙的诉讼请求。

这个,不明白?不是2年吗?

应当是2013年,笔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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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11-10-12 14:02
引用
引用第3楼子夏于2011-10-12 13:49发表的  :
分析:根据上述法条,结合借条内容,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是从约定的还款日期到后的第二天开始算起二年,即从2011年11月13日开始计算,至2013年11月12日届满。如果债权人(即丙)在此期限内不向债务人(即甲)主张权利(主张权利的方式很多,但从实践来说,向法院起诉是最有效的),即在2011年11月13日以后才向法院起诉,那么法院就会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丙的诉讼请求。

这个,不明白?不是2年吗?

应当是2013年,笔误

不认真,罚请饭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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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11-10-12 14:07
律师哥~
简单就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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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11-10-13 11:07
学习了,以后有类似的事情就好办了不过一般情况下我是不会发生的     
-----------简单就是美-----------
落日熔金,暮云合璧,人在何处?染柳烟浓,吹梅笛怨,春意知几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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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表于: 2011-10-14 16:06
借俺一毛钱行不,我会尽快还
我思,故我行.
  无求,方为大.